
关于规范三轮摩托车和四轮低速电动车销售的通告
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三轮摩托车和四轮低速电动车销售管理,加强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,确保道路交通安全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等相关规定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 一、禁止销售无“中华人民共和国整车出厂合格证”、或有“中华人民共和国整车出厂合格证”但未通过国家3C认证的三轮摩托车和四轮低速电动车。 二、禁止非法改装三轮摩托车和四轮低速电动车,包括但不限于:更大功率电机电池、外设蓄电池架、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、不利用“解码器”等手段违法调高最高限速等。 三、售车时,销售商家应主动向购车人提供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整车出厂合格证》、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》。 (一)车辆上道路前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,取得机动车号牌。 (二)车辆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,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。车辆驾驶员应持有相应准驾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。 (三)通过国家3C认证但未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《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》目录的专用车辆仅限工厂厂区、旅游景区、游乐场所等非道路范畴的特定区域内使用,不得上道路行驶。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如有违反,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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